本报讯 日前,家住济南的射女士写信向本报求助,说其父于1947年参军,1963年从部队转业到商河县工作,1990年从当地广播局离休,离休时享受副县级待遇,今年4月,老人突发疾病去世,射女士想知道像她父亲这种情况能领多少抚恤金。记者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射女士的父亲因病去世,应享受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随后,记者采访了山东泽君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刘律师介绍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于2008年发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通知指出,关于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另外,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具体审核业务流程射女士可向当地劳动保障局咨询。(记者 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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