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初,王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为让张某放心,其找了担保人刘某,当时刘某还是一名未满18周岁的学生。到还款日期后,王某未能还款,张某起诉了王某,并一同起诉了担保人刘某。近日,商河县法院作出判决,刘某因未满18周岁,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4月1日,王某找张某借款1万元,借钱时张某提出,需找一个担保人。王某随后找了当时还未满18周岁的学生刘某。在借条中注明:借张某现金1万元,借款人:王某,担保人:刘某。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如期归还1万元,为此张某起诉了他,并且把刘某一同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法官介绍,在开庭审理中,法院查明王某向张某借款和刘某担保的事实。但在审查刘某担保行为时,发现其当时还是一名未满18周岁,且没有固定收入的在校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亦未在一个月内向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原告未向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故刘某的担保行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处王某偿还张某1万元借款,刘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记者陈彦杰 通讯员纪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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