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6日讯(记者 王依然)商河县嘉源逸居业主郭先生向党报热线反映,在开通暖气的时候,物业通知小区业主缴纳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他对此表示不满。对此,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表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2012年11月1日前签订购房协议的业主需要缴纳该费用。
郭先生称,2012年5月底,签订合同购买嘉源逸居门头房一处,并于2013年6月交房后使用。同年,物业通知业主,要开通供暖必须先缴纳50元/平方米的配套费。他对此表示不满,拒绝缴费,当年采暖季也没开通供暖。
“有文件划了个界限,2012年11月之后买房的就不用缴这笔钱,我是2013年交房的,为什么还要缴纳费用?”郭先生对此表示不满。
11月26日,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表示,根据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制定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2〕113号),该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在2012年11月1日前签订合同(协议)的,此费用由业主来缴纳。同时,文件规定配套费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收取,也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5%,50元/平方米也在允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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