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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孩子的话语权应不应该得到尊重

来源:农村大众报 2016-04-15 00:32   https://www.yybnet.ne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一条文赋予了未成年人在离婚纠纷中自主选择随父或母生活的权利,但是同时限制两个条件,一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二是在父母双方发生就该问题发生争执时。该条文能较好地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但是商河县人民法院的一起离婚案件中,这一条文却让人无比纠结。

这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11月生下他们的孩子小辉,夫妻未能幸免于七年之痒,妻子2014年起开始回娘家生活,并于2015年初起诉离婚,因不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何某与李某离婚。2015年底妻子再次起诉到了法院,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自愿离婚,小辉因为一直随着爸爸和爷爷奶奶生活,原、被告双方也同意孩子继续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被告始终坚持要求原告分担债务,原告则坚持双方并无共同债务。调解不成,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提出如果离婚,她还是希望抚养孩子,被告突然话锋一转,被告同意离婚,并且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也未再提及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庭审结束后,双方均同意按照庭审中的意见进行调解,随爸爸来到法庭的小辉知道了爸妈调解离婚的意见,一直拉着爸爸的手,不停地喊“我要跟奶奶……”,调解的法官也犯了难,夫妻双方已经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小辉也不足十周岁,但是对小辉带着哭声的诉愿也无法做到听而不闻。原告提议,等孩子学期结束再接到原告处,先让小辉随奶奶生活,结果仍然得到了被告的拒绝。最终无奈,法院根据双方的意见制作并送达了调解书,文书签收后,被告将小辉丢给了母亲,一个人离开了。

这个案例引发了法官的思考,六岁的儿童能不能决定自己由谁抚养,有没有决定自己生活的话语权?虽然法律规定,只在父母意见不一致时,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意见才被参考,但是如同本案,在遇到一个负气偏执的父亲时,“我要跟奶奶”这句话应该比父亲的决定分量更重。虽然这只是一个个案,但是随着社会变革深入,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也更加复杂,这样的案件也许会更多地涌现出来,法律在追求完善的同时,同时也希望多一些理性的父母。

这个案子最终的结局还是好的,作为父亲的被告对自己的负气行为十分后悔,被告的家人叫了村里的领导,一块去原告家里把小辉接到了奶奶身边。在本案中,当事人虽没有按照调解书执行,但是六岁儿童小辉的话语权得到了尊重和体现,同时也给法律平添了一份宽容的光辉。

(仇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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