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禁放区域、地点等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规定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本报5月18日讯(记者 刘晓群)燃放烟花爆竹的旧俗,带来了空气污染、安全隐患等问题。今天,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禁放区域、地点
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行政区域(含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以及各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场所
在禁放区域地点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七)山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违规者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征求意见稿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婚庆服务单位、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规定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市民可以于5月23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济南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jn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 济南市法制办 D区213-2(邮政编码:250099)。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fzb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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