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乡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纠纷案件。原告为某银行金乡县支行,被告张某与存款所有人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0月27日,李某在原告处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个人卡一张。2014年3月,李某因该借记卡丢失而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口头挂失。2014年3月21日,被告王某、张某持李某的身份证、已口头挂失的金穗借记卡在原告处办理了解除口头挂失手续,被告王某填写了李某的相关信息,并在客户签名处签属了“李某”的姓名。并且,被告王某即时就将李某该银行卡内的存款63766元转存到自己的银行卡,后又将63766元现金转入张某的银行卡账户。事后,李某以不是本人办理的解除挂失手续,亦不是本人取款为由,要求原告追回李某银行卡内的存款。原告要求二被告退回领取款63766元,二被告均未予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返还领取款。
被告张某对领取存款63766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坚持辩称取钱时李某是知情的,是李某给其身份证、银行卡和密码,是李某授意的取钱行为。由于张某是家庭主妇,委托王某办理这一切手续正常。且取出来的钱替李某偿还借款了,李某对此知情,故自己不应返还领取款。
金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但银行明确约定办理解除挂失等业务,需本人办理,被告张某亦未能举证是受李某的委托,领取李某银行卡内的现金63766元。被告张某领取63766元,没有合法根据,应予返还。被告王某没有取得不当利益,原告要求王某共同返还领取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以该款已替李某偿还借款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刘夏郝涵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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