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晶通讯员唐秀利路克福)女子盛某与同事夏某恋爱,被夏某带回其老家时,恰巧遇见了夏某的妻子付某。在付某众多娘家人在场的情况下,盛某向付某写下了保证条,承诺赔偿给付某20万元。近日,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盛某向付某出具的保证条无效。
盛某与夏某系某医院同事,后来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12年2月1日,夏某带盛某一起回到了他的老家济宁市中区喻屯镇,见到了其妻子付某,直接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在付某众多娘家人在场的情况下,盛某向付某写下一保证条,支付付某嫁妆款、生活帮助费、欠款及赔偿等款项共计20万元。事发后夏某家人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盛某向付某写下保证条,系受胁迫、违背真实意识的情况下所为。另外,保证条中有关内容是付某丈夫夏某的义务,付某亦未提供盛某欠其款项的相关事实证据,鉴于以上情况,盛某出具的保证条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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