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晶通讯员唐秀利)去拉面馆吃饭,因为一碗拉面付账的琐事,与拉面馆老板发生争执,两人相互推搡,继而相互厮打。厮打中,拉面馆老板前胸被猛刺一刀,致左胸部血气胸、肺破裂。近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10月某天晚上,在济宁市中区一家拉面馆门口,郑某父亲因是否应该为其朋友徐某要的一碗拉面付账的琐事,与该拉面馆经营者马某发生争执。当晚22时20分许,闻讯赶到的郑某付完拉面款后,劝其父亲与他一起回家时,看到拉面馆老板马某还在一直朝着他们嘟囔,因听不清楚,以为是在骂他,感到气愤,遂与马某产生口角并相互推搡,继而相互厮打。相互厮打中,郑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钢刀,打开刀子,朝马某前胸猛刺一刀,将其刺伤。后经法医鉴定,马某被刀刺伤左胸部致血气胸、肺破裂,伤情属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取了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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