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武良路通讯员谷亚清魏娓
近日,曲阜法院对曲阜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人韩某与被申诉人颜某离婚纠纷一案进行了再审,曲阜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和法院审判人员通过细致入微地做调解工作,最终共同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这起离婚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申诉人韩某与被申诉人颜某1989年登记结婚,1990年生一男孩。后两人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7月,韩某向市法院提出离婚并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2009年9月,市法院作出(2009)曲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韩某与颜某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作了分割。韩某对财产分割不服,向曲阜检察院提出申诉。
经曲阜检察院审查,一审判决遗漏部分共同财产,包括庭院中的树木、两辆摩托车、冰柜、沙发等,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存在错误。据此,曲阜检察院提请济宁市检察院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曲阜检察院受指派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在庭审过程中,出庭人员发现双方当事人争夺财产的原因是怕对方获得财产后变卖,他们都愿意把财产留给孩子。
出庭人员抓住双方的这一心理,及时与审判人员进行了沟通,共同因势利导做好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申诉人韩某与被申诉人颜某于1992年翻建的房屋院落一处,双方同意留归儿子颜某某所有。二、沿街三间门头房归被申诉人颜某所有。三、共同财产海尔冰柜一台归申诉人韩某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包括彩电一台、机动三轮车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及摩托车两辆归被申诉人颜某所有,老院落种植的树木归儿子颜某某所有。双方当事人均对此调解结果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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