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提醒:预约金不同于定金,理应退还
近年来,大家在追求生活品质的同时,汽车行业以其便利快捷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日渐红火,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突出。日前,记者从济宁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了解到,近期的汽车消费纠纷增长明显,其中购车预约金难退的问题最为突出。
几日前,市民王先生就遭遇到了预约金难退的问题。王先生原先在高新区某4S店看好了一款新型汽车,当时王先生觉得该款车很合适,就向汽车销售公司交了1000元的购车预约金,可事后因为车型的一些问题,杨先生不想要这款车,双方联系后,4S店同意退换预约金,但4S店在退还预约金时,扣下了500元钱,给出的理由是王先生无充分理由违约在先。得知此结果的王先生很是气愤,不曾想车没买到却还白赔了500元钱。无奈之下王先生拨通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后来在高新区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4S店全额退还了预约金。
说法:预约金不同于定金。法律对定金有明文规定:在双方签订定金合同后,如果付定金一方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则定金归对方所有;如果收定金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则双倍返还定金给对方。但是,法律上并没有“预约金”一说。如果收据上写的是订金或预约金的话,都属于预付款性质,在法律上没有担保作用。从公平诚实经营的原则来说,4S 店应退还王先生1000元预约金。(记者李朕葳苏茜茜通讯员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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