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本报记者相启申
昨日记者获悉,市法制办发布《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登录济宁市法制办网站查看征求意见稿,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nsfzbfgk@163.com。根据意见稿,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达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并满足供热系统技术要求,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和数据采集远传装置,产权或使用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另外,对于卧室、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按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亮点一
集中供热区域,不得建设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记者发现,新版办法规定,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和数据采集远传装置。
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达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并满足供热系统技术要求,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和数据采集远传装置,产权或使用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另外,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建设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环保部门应责令限期停止使用。
亮点二
连续停热超24小时,热企应提前2日通知用户
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如果确需停止供热,应该怎样管理呢?新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另外,如果单位和个人要求供热的,应在每年的9月15日前向所在区域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供热企业应自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20日内书面作出是否予以供热的回复。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6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企业已向热用户供热且热用户支付热费的,视为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存在事实供用热合同关系。
热用户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为热用户办理停止或恢复用热手续。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不得因热用户停止或恢复用热收取任何费用。
亮点三
卧室、起居室温度不达标,热企按天退费
如果居民家中卧室、起居室温度不达标应该怎么办?新办法也有了明文规定。经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新办法规定,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因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供热时间不达标等原因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30日内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
办法还明文规定居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造成自身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应自行承担责任。这些情形主要为:居民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装饰装修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户内采暖设施与供热系统不匹配的;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新闻链接
新办法这些细节你得认真关注
一、每年的采暖期为多长时间?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用户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采暖期。
二、用热价格如何定?
新办法规定,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成本等相关数据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供热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收费。供热收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新办法新说法
居民对热企测温结果有异议,咋办?
一到采暖季节,室温达不达标就成为了市民关注的焦点。根据新办法,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居民用户告知后1日内到达现场予以处理。
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将测温时间、地点、用户名称、测温人员、供热设施状况、测温器具编号及稳定度数等信息如实填写在统一制式的《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单》中,并由居民用户、供热企业测温人员确认签字,并各执一份。
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同意检测结果。经测量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与居民用户约定再次测温的时间,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再次测温的,视为再次测温室温合格。
如果居民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申请,供热企业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当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测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参加。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企业应按约定时间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否则视为认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反之,由供热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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