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愿为年轻人代言,已将延长婚假的建议提交到大会议案组点击查看原图
“三天婚假真心不够!”山东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宋传杰将300个小青年呼吁晚婚假取消后婚假不够用的声音带上省“两会”。此事经本报报道后,引发强烈反响。本报将这一问题带上全国两会。昨天,传来好消息,住鲁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纷纷表示要为年轻人代言。目前,修改新婚姻法,法定延长基础婚假的建议、议案已提交全国两会。文/图记者杨芳冀强郑心茹郑芷南张冠超
婚假3天和传统文化不相称与现代生活方式不匹配
“结婚是人生大事,只放三天婚假确实不应该。”住鲁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济宁市工商联主席陈颖说,“一辈子就结这一次婚,从中国的传统文化来说,三天婚假也确实不够。”陈颖告诉记者,“婚假和其他假期不一样,婚假不是突然想旅游了,想出去玩了,才休的婚假。结婚是两个家庭的事,三天婚假,有的家庭请客都请不完。”“3天婚假确实太少了,还不够摆个宴席,回趟娘家的。”住鲁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说,“结婚是一生中的大事,应该给要结婚的新人留出准备婚礼的时间,现在都提倡勤俭节约,再不去旅行结婚,那留住这种回忆的记忆就更少了。”“我觉得婚假的事,不仅要放,而且要带薪休假,这个是应该的。”陈颖告诉记者。
适当延长放假条件具备
“婚假可适当放长,因为结婚是每个人一生最重大的事情之一,需要时间操办、旅行,3天婚假时间的确太短。但究竟多长合适?涉及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不能仅仅考虑婚事自身需要,而应组织专题研究,站在全局通盘考虑。”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周文彰告诉记者。周文彰表示,现在市场发生很大变化,过去是卖方市场,物质匮乏、很多东西凭票购买,有钱也买不到东西;如今很多是买方市场,消费者有很大选择,同时很多产能过剩,但这并不意味着物质丰富了,有些企业面临关停并转,这与放假更是两码事,而是供给结构不合理,所以现在换了思路,抓供给侧改革。“但适当延长婚假的条件还是具备的。”“放假增加了,对社会整体来讲,并不全是生产和发展的停顿。增加休闲也是发展旅游等服务业的措施,所以国家这些年安排小长假,效果就很好。”周文彰表示,同时,为了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引导人们重视中国传统节日,过去没有假期的中秋节、清明节都纳入了法定节日,效果也很好。
婚假3天怎么度蜜月代表委员建议婚假7-10天
住鲁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德州市宝丽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焦文玉也有自己的看法,“三天时间确实有点短,要是农村家庭,亲戚比较多,风俗习惯比较多的话,三天时间连请客、回门都不够,更不要说出去度蜜月了。”
在今年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要在需求端优化休假制度,提升大众旅游需求。住鲁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说,“‘蜜月\’‘蜜月\’,婚假只有3天怎么度蜜月?至少也得有半个月才符合这个蜜月的说法,让年轻人有时间去旅行结婚。”“来北京开两会之前,朋友家孩子跟我说:取消晚婚假后,只有3天的婚假了,他们年轻人挺在意这个事,问我能不能在会上呼吁一下?”住鲁全国政协委员何友告诉记者,婚假3天感觉有点短,可不可以考虑规定7-10天,各地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我和其他代表也交流了,我们都觉得三天婚假有点少。”住鲁全国人大代表焦文玉告诉记者,她觉得婚假在一个星期左右比较合理,也会将此内容写进建议中,提交到大会议案组。
借修法,确定基础婚假标准建议提交到大会议案组
同时,焦文玉还建议,目前婚假标准依据是原劳动部1959年的一份通知,没有法律规定,其他法定假日都有国家法定标准。1959年规定的1—3天婚假,也已落后过时,与中国重视结婚的风俗传统文化不相匹配,与国家鼓励优生优育的政策和现代年轻人旅行结婚的现代生活方式不相适应。新婚姻法仍鼓励晚婚,与“全面二孩”取消晚婚假的政策法规相矛盾,因此,建议修改新婚姻法,借此制定法定基础婚假标准。“如果法律能对婚假天数做一下基础约定更好,毕竟我们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天数,也是法定的。”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说,“56年前婚假3天,在那个年代可能是符合实际的,但现在看来的确有点短,应该调。”
对于青年人的呼吁,刘晓静表示完全支持,并已形成建议提交全国两会。同时由于新婚姻法中仍鼓励晚婚,需要修改,建议借修改新婚姻法之机,法定婚假基础天数,别再让婚假依据57年前的一个通知了。让婚假尽快法定。
新闻背景
“婚假三天”未曾入法依据57年前的通知
今年1月下旬,省政协常委宋传杰在参加省“两会”之前,收到三百多个小青年的短信、微信和邮件,反映的都是晚婚假被取消一事,希望延长婚假一事能被带上“两会”。根据本报记者了解,“婚假放三天”根本未曾入法,最早出现“婚假3天”字样的规定出自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通知中写道:“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
能查到的第二个出处是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在2013年2月6日发布的《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其中在“婚丧假标准”一条中写道,“在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婚丧假。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也就是说,我国的婚假时间在法律层面中并没有明确具体时间,只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做出过规定。而此规定距今已经过去了近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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