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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10起执行典型案例 有一种严惩叫“拒执罪” 有一种遗憾叫“执行不能”

来源:济宁晚报 2018-12-11 10:2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盖鸣霆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和5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据悉,今年1至11月,全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33344 件,旧存 5933 件,总计39277件;共执结30524件,结案率77.71%,结收比91.54%。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市33个部门都明确了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工作职责,与法院建立了联合惩戒机制。将“老赖”信息嵌入发改部门诚信系统,列入济宁市诚信“黑榜”,在入党、晋升、公务员招聘、企业注册登记、参与工程招标等方面对失信人员和单位进行严格限制。市中院与不动产管理部门联合下发《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意见》、与税务部门联合下发《加强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地税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配合实施方案》,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印发《打击拒执罪的通知》和《协作备忘录》,2016年以来共移送拒执罪136件,公安机关已立案58件,检察机关起诉 34件,判刑 24件,对“老赖”形成强大震慑。

拒执罪典型案例

1.在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判决房产及其他财产归王某所有并支付谢某14万元。判决生效后,谢某向任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将房产出售却未向谢某支付14万元。任城区法院于2018年4月2日判决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在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杜某支付苏某钢材款417.36万元及利息。任城区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查明杜某及妻子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杜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且拒不到庭报告财产情况。在采取拘留措施时阻碍执行,罚款拒绝缴纳,致该案无法执行。任城区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判决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刘某某与泗水县某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判决清除存放在村委会办公室内的物品,并搬出办公室。泗水县法院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张贴搬出公告,刘某某未按期履行。2017年7月25日,执行人员到强制执行时,受到刘某某等人阻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7年10月16日,泗水县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泗水县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15日,泗水县法院以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4.在被执行人山东恒良物流公司、张某设共偿还张某启本息合计1241.80万元案中。经张某启申请,梁山县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设及物流公司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但张某设拒不报告财产;2017年2月28日张某设被司法拘留15日。为逃避执行,张某设还安排他人将其公司收到的租赁费、仓储费等250万余元转入其姐张某账户并陆续支出。梁山县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判决张某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5.在葛某某、王某某与葛某人身损害一案中,鱼台县法院判决赔偿葛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36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鱼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葛某某分4次将其银行账户内的19万元转移。鱼台县法院先后对王某某、葛某某作出拘留决定,并依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3月2日将案件线索移送鱼台县公安局。鱼台县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判决被告人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1.2017年5月2日,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致王某受伤。当年10月12日任城区法院判决被告宋某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3万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万元,还应赔偿原告王某3.03万元。王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市任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经法院网络系统及线下查询宋某某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另查明宋某某患有重大疾病、其妻患有宫颈癌,又无其他经济收入,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确无履行能力,致使赔偿款不能执行到位。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申请执行人王某连、王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6日审结,赔偿王某连、王某16.42万元,该案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汶上县法院发现其无存款,有一辆面包车,依法予以查封。该车经评估程序和两次拍卖程序后均流拍,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经在执行过程中调查,高某某患有尿毒症,生活十分困难,现靠低保生活,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赵某诉刘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金乡县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某、周某分别赔偿原告各类经济损失77.79万元、 33.34万元。2016年10月12日,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实地走访后查明刘某经济十分困难,已无力支付赔偿款。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相关执行情况。金乡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再恢复执行。

4.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月5日驾驶机动车致张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曲阜市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共计41.55万元。陈某刑满释放后,该案立案执行。执行人员多方调查后发现,陈某某无房产、存款和固定收入。执行人员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反馈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5.2017年8月28日,阚某某驾车致丁某某受伤。经鱼台县法院主持调解,阚某某赔偿原告丁某共计4.80万元。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阚某某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线下调查发现其长期外出打工,家里除一处宅基地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月26日,法院将阚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罚款1万元,并发布限高令限制其高消费,通过公安机关对阚某某采取临控措施。2018年5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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