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报道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廖娟)备受社会关注的来宾驾校教练员梁某醉驾事件又有新进展:梁某因不服来宾市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将后者告到了兴宾区法院。7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梁某败诉,维持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
教练醉驾被判缓刑
今年42岁的梁某原是来宾市振耀驾校的教练。去年12月5日中午,梁某和学员到饭店吃饭后,开着教练车回家。车开到家附近路段后,在泊车过程中,先是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雪佛兰小轿车,紧接着又撞上前面一辆面包车,最后冲上路边花圃。这次事故不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梁某当时还恐吓雪佛兰车主韦某,并与韦某发生肢体冲突。当时,车祸现场被人拍照发到网上,在来宾市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据了解,事发后,交警部门抽取梁某的血液进行化验鉴定,测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29ml/100ml,属醉酒驾驶。去年12月19日,来宾市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梁某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有关规定,其教练员证也被运管部门吊销。今年1月,兴宾区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梁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今报去年12月9日第6版、今年1月30日第6版曾作报道)。
状告交警否认开车
今年3月28日,因不服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梁某向兴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
此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梁某称,事发当日,他自己并没有开教练车,而是别人代开。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是在其进行第二次饮酒后才采样检测,不能证明他在第一次饮酒后的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
在法庭上,梁向法庭递交了其家属唐某的证词。证实唐某在事发当日午休起来后,看见梁某打开前一天喝剩的“劲酒”来喝,后冲下楼梯,在楼梯口遇见了警察,被警察带走。
在法庭上,交警支队向法庭递交了证人雪佛兰车主韦某和另一名证人劳某的证词,韦某证实是粱某开的车,且发生事故后一直到警察赶到现场,梁某从未离开其视线。而证人劳某则证实,梁某从事故现场跑进家后,很快被警察带走。
法院认为,交警支队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依据。此外,证人韦某、劳某的证言与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反映的事实客观真实,也可作为定案依据。由于原告证人唐某与原告粱某有利害关系,且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够证实其反映的事实客观存在,故法院不予确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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