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廖娟)近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对曾经在网络上引起关注的来宾储户黄某取款被骗案(今报去年5月30日第8版曾报道)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银行没有及时发现和清除骗子张贴的“温馨提示”,存在过错,判令银行承担30%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28日早上6时,黄某到工商银行来宾市西南路支行的自动取款机取钱,但钱被卡取不出来,便拨打张贴在自动取款机外壳上的“温馨提示”所留的电话号码,并按接电话的人的提示在取款机上操作。直到手机短信提醒,他才发现自己已将银行卡上的4.5万余元存款转到了骗子的账户上,他立即到派出所报案。
同时,黄某让妻子赶到银行向工作人员报告。工作人员查询发现,这笔钱还在骗子的账户上,不过工作人员以当事人没有公安机关开具的冻结证明为由拒绝冻结该账户。当日上午10时,当事人拿着派出所开具的冻结证明赶到银行时,发现这笔钱已被骗子转走。
兴宾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银行方面无权擅自冻结存款人在别处银行开设的账户,因此银行的做法没有过错。不过,银行在其营业场所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附随义务,自动取款机也属于银行的营业网点。既然设立了无人值守的自动取款机,银行就要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犯罪分子伪造银行卡提供帮助或存在其他明显过错行为,就得承担储户损失。
本案中,银行设置自动取款机24小时受理业务,就应对取款机负安全监管义务,使之处在正常运营状态。储户黄某的被骗,充分说明银行对取款机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纰漏。取款机屏幕上一直显示银行客服热线,黄某没有拨打该电话,反而轻信张贴在取款机外壳的“温馨提示”,导致存款被骗转走。
综上所述,黄某账户内的资金被骗主要原因是黄某自己操作所致,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次要原因是银行没有履行其应尽的管理、安全义务所致,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为此,判处银行赔偿给黄某被骗走的钱的30%,即1.3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上诉。来宾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取款机的出款口有问题,也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骗子张贴的“温馨提示”,对办理业务的环境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疏漏,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在黄某受骗后,银行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处置。银行具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和责任主次,划分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二审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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