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记者陆晓艺、通讯员覃素红)投保人在保单“投保人声明”栏处盖章确认后,是否就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呢?近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给人启示。
两原告黄甲和黄乙是桂B28100大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两原告以案外人黄某某的名义将车辆挂靠第三人经营。2011年12月21日,第三人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下属的柳江支公司处,为桂B28100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险种。
2012年9月17日,原告黄甲驾驶该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货车车厢升起,造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的电线及电线杆折断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黄甲赔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40000元。
之后,两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拒,引发本案纠纷。
柳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人与被告下属的柳江支公司形成的保险关系合法有效。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且第三者已获得实际赔偿40000元,故被告应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进行赔付,余款再按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的约定,该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属于被告的免责范围,故被告拒绝赔偿商业第三者保险,法院予以支持。两原告认为被告未就合同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在保险合同中已对免责条款进行加黑加粗,且投保人在保单“投保人声明”栏处盖章,可以证明被告已履行告知义务,故对原告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提醒广大车主,应谨慎签订保险合同,尤其谨慎阅读相应的免责条款,建议车主最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以便更好地了解保险条款及在事故发生后进行维权。
新闻推荐
最近,有市民打电话向广西血液中心咨询:他在桂林和区外参加过无偿献血,不久前他的直系亲属在柳州住院动手术输了血,是否可以在广西血液中心办理用血偿还手续。 &n...
来宾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来宾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