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韦玉娟 闭振鹏)工商部门查处不合格产品,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开具处罚单,就有可能被处罚对象通过法律手段推翻。近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判决了一起因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处兴宾区工商局败诉。
2013年10月份,来宾市兴宾区的张先生先后两次从销售人员熊某的手中,购买了共28.5吨水泥。可这些水泥被用来起房子后,发现疑似有质量问题。去年1月17日,张先生向兴宾区工商局举报水泥质量存在问题。兴宾区工商局随后立案,对这批水泥展开抽样调查。通过调查得知,熊某是从经销商肖某那里拿水泥进行销售的。之后水泥样品被送到有关机构检测,显示质量不合格。兴宾区工商局向肖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去年6月10日,兴宾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肖某存在销售不合格水泥的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肖某销售水泥违法所得250元和罚款9375元。肖不服,认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于是向兴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月21日,兴宾区工商局在接到张先生的举报后,在没有通知水泥经销商肖某到场的情况下,仅组织张先生和熊某去张先生存放水泥的地方抽样送检,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但现场笔录上没有对肖某不到场,和熊某到场了却不在笔录上签名的情况进行注明。由此,法院认定兴宾区工商局的现场抽样取证行为,不符合工商部门有关抽样取证规范要求。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宾区工商局不服,向来宾中院提起上诉。来宾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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