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陈风雨)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吉利村党支部书记罗某在短短的一年半时间,为了个人小甜头,竟多次挪用村集体的补偿款37万多元借给别人做生意。虽然事发后,罗某追回了全部被挪用的公款,但法院考虑这一从轻情节后,仍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今年54岁的罗某于2005年7月至2013年7月间,担任良江镇吉利村党支部书记一职长达8年。在其离任后,村民通过查账,发现村集体有一笔巨额征地补偿款共37.61万元不翼而飞,于是向有关部门举报。
原来,2011年,桂平至来宾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了吉利村的吉利水库16.167亩土地,村集体获得了补偿款54.3万余元。而当时村集体的钱,都是由党支书罗某来掌管。
罗某最终承认:自从54.3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到了村集体的银行账号后,就有熟人来找他借款去做生意,而且熟人许诺给他个人利息。罗某很心动,于是挪用了其中22.81万元,小部分归自己花销外,大部分借给了罗某初、罗某妹等人使用。得知罗某有公款出借后,另外一位熟人杨某也向罗某借走了14.8万元去做生意。从2012年3月31日至2013年7月2日的短短一年半时间里,罗某共挪用村集体补偿款共37.61万元。兴宾区公安分局根据村民的举报,对此案展开了调查。见警方介入调查后,罗某赶紧去找几位借款人把37.61万元收回来,全部归还村集体。
兴宾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利用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罗某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可以从轻处罚,于是作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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