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酒驾案。男子姜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追尾同向车道上的一辆越野车。尽管事发后双方当即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赔偿义务,姜某还是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5个月的拘役,缓刑6个月,并处以8000元罚金。
据了解,被告人姜某系澳门人,去年7月9日14时许,他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市区红水河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行至红水河大道与文化路交叉路口北段时,追尾前方一辆正在等候交通信号灯的越野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姜某与越野车驾驶员蓝某当即达成赔偿协议,由姜某凭票赔偿蓝某车辆的维修费用。随后,姜某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然而,事情并没有完。经提取姜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事发时姜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195mg/100ml。根据有关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为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而姜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远远高于这个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行为。
交警部门认定,姜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蓝某无责任。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姜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日后被取保候审。
今年9月29日,兴宾区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2日,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时,姜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危险驾驶罪指控没有异议,但指出姜某酒后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较小,并已经进行赔偿,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主动向有关部门缴纳了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主动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判决前又主动缴纳罚金,符合缓刑条件。10月21日,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
(摘自《来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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