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象州讯(记者王小丁 通讯员陈敬东)象州县一米粉厂因销售不合格米粉,导致200余人中毒,酿成轰动一时的大案(今报2012年7月10日6版曾报道),目前此案审判尘埃落定。昨日,象州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仇振高、丁菊英有期徒刑2年和3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
2012年7月9日凌晨,仇振高在“象州县丁菊英米粉厂”生产鲜湿米粉时,闻到有刺鼻的异常气味,但其并没有停止米粉加工生产并报告有关监督部门,而是经简单清洗设备后继续生产。仇在米粉生产完成后也没有进行出厂检验,直接将约650公斤鲜湿米粉销售到本县境内的象州镇、妙皇乡等地的米粉店和米粉摊。当天早上,仇在完成米粉生产回到家中,向妻子丁菊英讲述其在生产时曾闻到疑似焦亚硫酸钠的异味,但丁作为负责人,对此没有重视,没有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监督部门并及时召回已售出的米粉,而是继续放任米粉的销售。当天,本县居民食用该厂生产、销售的米粉后,先后有208人(其中儿童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昏、呕吐、腹泻等症状,经送至医院救治得以康复。
案发后,象州多部门进行立案调查。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该厂内的仓库大米、机器内大米和圆桶内的水为合格品,而铝桶内的米检出脱氢乙酸成分,销售间和蒸粉间内提取的3份米粉样品,均检出焦亚硫酸纳和脱氢乙酸成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鲜湿米粉质量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象州县丁菊英米粉厂生产、销售的鲜湿米粉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仇振高和丁菊英系夫妻关系。2008年,两人与他人合伙经营“象州县光明米粉厂”,次年该厂更名为“象州县丁菊英米粉厂”。2011年5月后,该厂由其夫妻两人经营,属个体工商户,经营湿米粉生产销售,负责人为丁菊英。在日常经营中,丁主要负责购销和结算业务,仇则负责生产及出厂检验。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明知其生产的湿米粉出现异味,不符合安全标准,仍放任生产、销售,最终导致全县群众有208人食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昏、呕吐、腹泻等症状,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表示,关于被告人丁菊英辩解称其生产的米粉存在亚硫酸盐和脱氢乙酸成份系他人陷害所致一说法,由于仅是其个人猜测,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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