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话套在民间借贷上也不为过。
日前,玉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标的额为33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推上被告席的借款人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并称其收到借款当日就将钱转给了一朋友,朋友也出具了《证明与承诺》,明确借款与他无关,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该借款不应由他偿还……
可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借款人夫妇承担还款责任,其朋友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公司借出330万收不回,将借款人及其妻告上法庭
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标的额为33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是玉林某小额贷款公司,3名被告都是象州县人。
2014年4月1日,被告覃某因经营需要,向玉林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330万元。当日,该公司通过一股东将借款330万元转入覃某账户。覃某于当日将该笔借款转到朋友陈某的账户。
借款到期后,因没能按约还钱,覃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贷款公司出具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就借款延期至2014年9月30日。而当日陈某也向覃某出具一份《证明及承诺》,承诺覃某向贷款公司借贷330万元一事是其一手操作,所贷款项330万元均是其使用,一切事宜与覃某无关,并愿意承担归还该笔借款本息的责任。
虽然有陈某的承诺,但是借款还是还不上。后来,覃某又向贷款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所借的款项,并提出延期分期还款,贷款公司再次同意这一方案。
可尽管如此,还钱的事还是没有下文。
无奈之下,贷款公司不仅将覃某还将其妻子覃某某一并告到玉州区法院。得知自己和妻子成了被告,覃某向法院申请追加自己的朋友陈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借款人称没在借据上签名,借款当日就将钱转账给朋友
在法庭上,覃某认为,自己没有收到原告借款,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这笔330万元的借款不应该由他和妻子来偿还。
覃某称,他在原告将借款转入其账户的当天,就把钱转到陈某的账户给其支配使用,且陈某也出具了《证明与承诺》书,明确表明借款与他无关,并由其承担借款本息等责任。
覃某还称,借据中借款人的签名处是空缺的,借条签订的当日,其本人并不在玉林,不应承担债务责任。
法院判决:借款人夫妇承担还款责任,朋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覃某虽然未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名,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收到原告的借款后分别出具了《补充协议》、《承诺书》确认了该笔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真实有效。
虽然覃某在收到330万元借款后又转账给了陈某,但是该行为是覃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其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覃某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同时,被告覃某某作为被告覃某的妻子,本案债务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对于被告覃某所欠原告的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覃某、覃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此外,被告陈某出具《证明与承诺》,愿意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故陈某对覃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如今,民间借贷作为老百姓融资的一种普遍方式因其手续简便、放款时间快等特点在社会中大量存在,但由于缺乏严谨的法律意识,出借方在交易中未能签署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或者签署了相关证据,但形式不完备等,给诉讼追偿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借款合意时,务必要立写借条借据,注明款项是否实际交付,避免就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此外,在借款过程中,无论是作为借款人还是借款担保人一方,最好仔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弄清楚所签的合约或协议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要糊里糊涂签约或立字据。尤其是面对大额款项的借贷,可以事先咨询有关法律人士,做好防范,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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