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财政局 白海芳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升级,住房和汽车消费成为现阶段的消费热点,改善住房条件要土地,发展汽车事业要道路等等,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土地需求量的猛增。目前土地出让收入已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对改善地方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巨大财力支持,进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换代,为推动现代化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发挥了强有力地支撑作用。但在取得积极成果的同时,也带来了人们不得不正视的一系列消极问题。
一、土地出让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出让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目前,我国土地出让形式除招拍挂外,还有协议出让方式。协议出让方式重点解决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变更土地规划条件及土地二级市场转让有关问题,具有对地价交易便于控制、灵活性大等特点。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以发展当地经济、招商引资为由,违规决定土地出让方式,把供地作为优惠条件,先与购地者签订协议,确定低于市场价的土地价格,最后补办出让手续。这种现象,不符合土地出让有关制度的规定。
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能需要进一步加强。在一些地区土地储备机构还不健全,由于土地价格不断抬高、土地储备资金需求量大、土地储备工作难度大、风险大,应由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未能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只能流于空谈,不可能真正落实。
二、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明确土地出让的“财权”与“事权”分工,相互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土部门主要是严把土地出让政策关,负责土地价格评估,招拍挂、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是严把土地出让资金关,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工作。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与土地交易活动,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
发挥土地储备机构应有的作用。土地储备机构对所储备的土地进行开发变成“净地”后,由土地部门统一出让,垄断土地的一级市场。同时,对利用率低下或闲置的土地,以及出让后两年内未开发的土地,都可以回收到土地储备库,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城市规划发展和市场的需要,统一出让土地。土地储备后,政府掌握了绝大多数的土地资源,可以抑制土地炒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
允许征地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确保失地农民的长期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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