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原盘旋路饮食商店的9名职工,早在10 年前公司改制时就是股东,但后来查询工商档案时,却发现自己的股东徒有虚名。城关区人民法院1月25日下达一审判决,认定已退休和仍在职的9名职工均为公司股东,并享有公司份额不等的股权。
周女士、李女士等9人原系兰州市饮食公司盘旋路商店的职工。1997年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199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将企业名称改为兰州金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公司),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2009年初,大家去工商局查询登记时,却发现公司登记注册的股东中没有自己的名字和股份份额。于是,这9名员工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股东身份及股份份额,并由金东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金东公司则辩称,公司改制时,根据当时的政策,公司已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打报告,要求重新确定企业性质,将现在的股份合作制改变为实质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将在职、退休、调离、除名及死亡职工继承人全部登记为公司股东,但至今还未得到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属于合伙企业,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制定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法规。虽然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劳动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形式,但在其性质上,兼有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特性。据此,可以认为职工的工龄股具有货币性质,应当属于职工的个人投资。职工的股东身份也不以其劳动身份的丧失而丧失,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同时导致其股东资格的丧失。只要不退股,无论其退休、离职等,均不影响其已经获得的企业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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