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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理涉嫌造成国有资产经济损失 一审被判无罪检察院提起上诉

来源:兰州日报 2009-10-13 07:3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胡正中,篡改支票虚假注册成立公司,然后又利用手中的职权,将7.99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到自己所成立的私营公司,最终造成了国家98万元的经济损失。2007年6月18日胡正中被依法逮捕。在一审被判处无罪后,检察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10月1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篡改支票虚假注册公司

今年45岁的胡正中,中专文化程度,于1996年6月21日任城关粮油工贸公司经理(原永登县面粉厂城关粮库)党支部书记,兼城关粮库面粉厂厂长。2001年6月29日注册成立兰州千人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司经理。2000年7月17日,胡正中经市工商局核定拟成立兰州千人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6月8日,胡正中指派兰州千人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张某,将通远信用社给城关粮库面粉厂的20万元转账支票,篡改为80万元进账单,在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从永登中信会计师事务所骗取验资报告。2001年6月25日,胡正中将城关粮库面粉厂资产130余万元转入兰州千人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经营。2005年8月,原永登县建筑公司经理谭登殿,因个人承包的建筑工程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永登县热力公司副经理徐建才找到被告人胡正中,经被告人胡正中批条同意,2005年8月30日兰州千人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给徐建才借款20万元,徐建才出具借条,后徐建才将该款转借给谭登殿。2006年4月份,徐建才归还兰州千人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2万元,2006年5月归还8万元。

滥用职权造成损失98万

2004年3月25日,永登县城关粮库与四川省某农业集团公司签订新建面粉厂的意向性合作协议,城关粮库将原永登面粉厂的7亩土地以每亩6万元的价格,作为新建面粉厂的股份,土地使用证办在新企业名下,城关粮库在面粉厂动工前办好土地使用证。随后胡正中将此情况向粮食局等县政府相关部门汇报。2004年4月15日永登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决定:“1.同意将原县面粉厂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给城关粮库,并由城关粮库作价入股,与四川宜宾和久农业集团兴办新的面粉加工企业,土地过户到新公司名下。”2004年五六月份,某农业集团公司决定不再投资,胡正中未将这一情况向粮食局及县政府汇报,越权擅自于2004年7月26日,代表城关粮库与兰州千人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签订《土地转让入股协议》把城管粮库的7.99亩国有土地无偿转让给兰州千人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4年9月30日,将土地使用证过户到了兰州千人惠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98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无罪

永登县法院一审后认为:胡正中指使他人用变造的进账单,取得营业执照,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被告人胡正中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1年,公诉机关2007年立案侦查,因此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指控已超过刑罚的追诉时效,同时指控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挪用资金罪的指控,法院则认为,胡正中是经永登县组织部任命的永登县粮油工贸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到任后兼任下属城关粮库面粉厂法定代表人,千人惠公司成立后又兼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永登县粮食局通知胡正中不再主持城关粮油工贸公司工作,但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依然存在,故胡正中将公款有偿借给徐某使用,属挪用公款,公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起诉不当,但由于胡正中的行为属于“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的,所以不以挪用公款定罪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正中无罪。

认定判决有误检察院抗诉

面对无罪判决,永登县检察院提起上诉。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胡正中成立千人惠公司没有注册资金属空壳公司,但其经营的资产却很庞大,通过已查明的证据证明,这些资产的来源有滥用职权套取的7.99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8万余元);套取的城关粮库面粉厂资产;以没收注册资金的千人惠公司作抵押,取得银行的巨额贷款,至今尚欠贷款1098万元;利用担任城关粮库亏损1600余万元,除上述款项外,千人惠公司再无经营资产。被告人胡正中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千人惠公司的目的,就是要以公司这一空壳为平台,采用违法犯罪手段,套取国有和集体资金为个人牟利。到2007年1月千人惠公司已有27名股东退股,该公司实际成为胡正中个人公司,这使得胡正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社会危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永登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对部分事实及情节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的诉讼时效,根据相关规定“在追诉时效内有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而胡正中最后犯挪用资金罪的时间在2005年8月,所以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面对指控,胡正中则认为自己不属于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况且虚假注册资金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所以自己应该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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