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现年50岁的榆中县就业服务局原局长汉武平,将71万扶贫资金以开具虚假发票做账的方式,虚套出资金65万余元自由支配挥霍,并将其中2万余元占为己有。7月8日,市中院对此起抗诉案件公开进行了二审,未当庭宣判。
案情:扶贫专款进了“小金库”
榆中县就业服务局原局长汉武平在任职期间,将县扶贫办拨付的71.58万元专项资金,以开具虚假发票做账的方式虚套出65万余元,设立“小金库”交由出纳罗某经管,用来支付“关系活动费”,其中2.06万元汉武平用于个人消费。据此,检察院认为汉武平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和贪污罪,对其提起公诉。2009年7月21日,榆中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确认,榆中县就业服务局成立了专门为转移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的培训基地。检察机关调查时,该局工作人员证实,每次培训都是按照汉武平的安排列计划表,再按其提供的名单打印花名册。培训数期后,出具讲课费、住宿、饮食、场地租赁费等票据,按每人300元的标准向扶贫办进行核算。不过,培训工作并非扎扎实实地安排进行,大部分都是体现在材料中。还有部分培训点的企业负责人表示,汉武平支付1万元后却要求开具3万元发票。
焦点:是否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案件审理后,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汉武平贪污罪名成立,但挪用特定款物罪罪名不能成立。依据《刑法》之规定,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汉武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昨天的庭审中,榆中县检察院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抗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榆中县农建扶贫办公室拨付给榆中县就业服务局的71万余元扶贫资金并没有专款专用,而是安排单位人员开具虚假发票做账,虚套65万巨额资金。经查明,该巨额款项仅有少部分用于农民工技能培训,而绝大部分款项用途不明,被告人也无法说明其余款项用途,故被告人汉武平挪用公款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名成立,应按该罪名进行处罚。
被告人称,自己并没有挪用这笔款项,钱基本都用于农民工技能培训及各种开销,请客吃饭、疏通关系、拜会领导等,当然不算挪用特定款物。汉武平还称,指控他贪污的2.06万元也是没有及时找到发票临时顶账而已,坚称自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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