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现年66岁的周某某在退休前,曾担任国道连霍路柳古段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他任职期间,在征地与补偿款发放事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不具备开发资质的公司,导致500余万元的补偿款无法追回。5月8日记者获悉,该案发回重审后,榆中县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8年,国道连霍路柳古段高等级公路开工建设,需征用榆中县和平镇境内部分土地。1998年6月,为取得在大青山段的土地补偿款,甘肃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公司董事李某、朱某等人提供虚假资金证明,并对“甘肃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公司”注册登记时的有关资料涂改后,在榆中县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兰州市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青山公司”)。新公司虽然成立,但其实质却并不具备大青山土地开发权。
1999年7月12日,时任国道连霍路柳古段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的周某某,与大青山公司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商定征用大青山公司土地150.2市亩,补偿款合计5557400元。当日,连霍路柳古段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通过转账支票将500余万元支付给大青山公司,谁知该款被朱、李等人用于归还贷款、归还借款、旅游等。
1999年7月13日,榆中县大青山土地综合开发办公室向连霍路柳古段高等级公路建设办公室发函表示,“由于项目合作方甘肃兰州大青山土地开发公司不能及时到位后续开发资金,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该项目从1998年4月停顿至今,已给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重大损失。希望贵办与我办取得联系,具体协商占地补偿事宜。”周某某在签字接收了该函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造成了500余万元的国有资金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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