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金波
去年7月,全市范围正式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10个月之后——今年5月1日,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新《行政诉讼法》在乐山同步实施,短短时间、密集司法举措的背后,展现的是全市法院助推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正的不懈努力。现如今,这些法律法规正稳步实施,并初现成效,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进程中不断地提高着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受案结案数量倍增
2014年7月7日,经省高院批准,乐山市法院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并确定全市一审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和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即峨眉法院管辖除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一审诉讼案件之外的,被告所在地位于市中区范围内的行政一审诉讼案件;市中区法院管辖全市范围内,除应当由乐山中院和前述峨眉法院管辖的行政一审诉讼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一审诉讼案件。“这样一来,就实现了两个试点基层法院的交叉集中管辖,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排除了不当干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吕南屏告诉记者。
现如今,10个月已经过去,试点工作成效如何?据吕南屏介绍,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集中管辖法院大胆受理行政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行政一审案件的受案数大幅上升。数据显示,从去年7月7日至今年4月底,全市法院新收一、二审行政案件571件,结案414件,与上年同期相比,收案数为同期209%,结案数为同期190%。案件数量的倍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当事人诉权保护力度的日益增强和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的更加畅通。
“相对集中管辖最直接的利好,就是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较大程度上可以防止和排除外部不当干预。”吕南屏介绍,从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庭反馈的情况看,行政案件立案、审判的外部压力有所减轻,行政机关普遍感觉到司法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有所增强。
试点前,由于外部不当干预相对较强,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中的程序性问题,往往视为行政瑕疵而准予执行。试点之后,此种情况被避免,强制执行申请被撤回。试点前后的变化,是司法监督力度增强的真实写照。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
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
5月1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全市法院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
受理制度改革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与此同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新《行政诉讼法》),也于5月1日同步施行。在新《行政诉讼法》中,法院的受案范围扩大,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并增加调解制度。新法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同时,新法规定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应该出庭应诉。此规定可解决“告官不见官”的情形。此外,新法中还规定,对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可以对行政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予以拘留。此规定加重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
“新司法举措实施后,法院受案数量有所增加,但不太明显。”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李庆金介绍,受案数量的增加还有一个缓冲的过程。
针对新形势下司法举措的新实践,李庆金表示,法院已做好充分准备,在以后的行政审判工作中,将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
此外,法院还将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以及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将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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