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管辖问题应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解决审判管辖决定须在10日内作出
本报讯(记者 任鸿)3月20日记者从乐山市检察院获悉,为解决异地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公诉和审判环节长期存在的管辖冲突问题,该院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会签《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工作规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要求职务犯罪异地管辖问题应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解决,审判管辖决定须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日内作出。
据了解,为消除涉案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人际关系等因素对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干扰,职务犯罪案件异地侦查日渐普遍。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A地检察院不适宜管辖该职务犯罪案,市检察院便会指定本不具有管辖权的B地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再由市检察院指定B地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但最终应向哪所法院提起公诉,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意味着与B地检察院对应的B地法院不一定具有审判管辖权。基层检察院在异地起诉职务犯罪案件时,常会遇到法院因没有管辖权而不予受理,审判指定管辖久拖不定,最终导致案件超期,羁押超期等情况。
为缓解管辖冲突,乐山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会签了《纪要》。《纪要》规定,市检察院指定异地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应在移送审查起诉10日前与市中级法院协商指定审判管辖,并同时移送《立案决定书》复印件、《指定审判管辖建议函》;市中级法院收到移送材料后,须在1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定管辖决定书抄送市检察院;法院不同意指定管辖建议的,应在作出审判管辖决定前征求市检察院意见;审判管辖决定作出后,公诉管辖决定以此为参照。
与此前相比,乐山市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案件从移送审查起诉到开庭审理的时间,平均提前了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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