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蔡威
案件点击:
2014年4月14日,邓某为筹集毒资,伙同雷某驾驶摩托车在乐夹路上游荡,伺机抢夺他人财物。
当日中午2点左右,市民戴某一人在乐夹路上行走。雷某驾驶摩托车从戴某后方慢慢靠近,邓某则乘机将戴某的手提包抢走。随后,两人往乐山市中心城区方向逃跑。戴某包内有现金500余元和手机一部。
同年4月24日,邓某、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警方侦查发现,雷某曾于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刑满释放。
经人民法院审判,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件点评: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邓某、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新闻推荐
留下美好瞬间亚太旅游协会2015年会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动员会PATA首席执行官哈迪·马里奥和小海棠青年志愿者合影热情周到为嘉宾服务在双流机场迎接参会嘉宾为嘉宾服务一丝不苟坚守岗位抓紧时间“充...
乐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乐山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