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了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以(2014)沙湾民清(算)字第1—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成立了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于2013年12月12日进驻中阳水务公司全面开展清算工作。2015年3月2日中阳水务公司二股东达成和解并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清算申请书》。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4)沙湾民清(算)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四川中阳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终止对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继续存续经营,中阳水务公司清算前及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概由中阳水务公司承担。
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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