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轧企业公司等193户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和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超过六个月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五十九、六十三条规定,我局拟吊销乐轧企业公司等193户企业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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