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周洁 记者 丁伟)11月26日,备受关注的乐山中心城区致江路“1·18”抢劫金店案(本报曾报道),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晓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34岁的王晓东是乐山市中区人。2011年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4月25日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1月5日止。假释考验期满才过两个多月,王晓东又重操旧业。
2015年1月1日,王晓东从西藏打工回乐山后,决定再次铤而走险——抢劫金店。作案前,他多次驾驶摩托车到位于乐山中心城区致江路的“中国黄金”金店附近踩点。
1月18日早上9时许,王晓东驾驶摩托车,戴上头盔、口罩、手套,携带黑色玩具手枪、挎包,窜至该店铺外,趁金店服务员开门营业之机,进入金店黄金首饰柜台,用玩具手枪指着店内的3女1男服务员,劫得金手链、金项链等黄金首饰,随后逃离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整个作案过程只有1分多钟。
2015年1月22日下午6时许,王晓东被警方抓获。警方从其藏赃及销赃地点追回大部分黄金首饰,总价值人民币4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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