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陈兴鑫
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等热点问题进行回应。该司法解释于12月1日起施行。
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前10个月的案件数为91555件。“解释三”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保险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名词解释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首先需要明确几个概念,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
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和范围
1.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
2.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在实践中,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可以理解为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费率承保的各种客观事实和情况。
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案例一】
王某,乐山市中区人,2013年3月,王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款终身寿险,附加住院医疗及其他附加险。2015年10月,王某因患脑肿瘤到乐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住院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查勘,王某于2009年10月已在某医院确诊患有垂体瘤,在购买保险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已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告知客户拒付住院医疗费用,并解约退费处理。
【案例二】
市民张先生在2012年3月查出患有甲状腺疾病并进行手术痊愈,2013年10月在某寿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在购买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曾患甲状腺疾病,并在投保书上明确写明曾患甲状腺疾病,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了体检,保险公司在受理投保时,认为张先生曾患甲状腺疾病已痊愈,不影响投保,作出予以投保的决定,但是有6个月的免责期。2015年1月,张先生查出甲状腺双侧多发性结伴腺瘤,属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在核实情况后,根据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赔付。
提醒:“带病投保”一定要如实告知
目前绝大部分带病投保的被保险人都可以被承保,只是保险公司对该类投保人的核保程序会更加严格,如要求被保险人出示病历、体检结果或要求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等。此外,可以以亚健康体的标准投保,保险公司将酌情提高保费或降低保额,又或详细注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
《保险法》规定有不可抗辩期,即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往往设置有观察期和免责期进行风险控制,且保险公司有事后调查程序,一旦发现消费者故意带病投保,即便超过两年仍有可能拒赔,且保费不一定予以退还。此外,带病投保可能会构成保险诈骗行为而获刑责。因此,带病投保一定要如实告知,宁被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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