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桥区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扣留的一批摩托车,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超过30日没有提供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告如下: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五通桥区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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