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许金波) 昨(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家庭暴力致死案。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今年3月实施以来,乐山首起“家暴”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在当天的审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去年9月8日18时30分许,杨某某同其丈夫甘某某(被害人)及亲戚一道,为甘某某的父亲庆生。当天22时许,甘某某认为杨某某有情绪,遂辱骂杨某某。杨某某被其辱骂后,回想之前多次遭到甘某某的辱骂,遂产生报复之念。杨某某当即从厨房拿出一根木棒,对甘某某头部进行猛击,将其打倒在地。之后,杨某某又持木棒朝甘某某头部猛击数次,直至其瘫倒在血泊中。当晚23时许,杨某某主动给其所在村村主任周某某打电话,称其将甘某某打死了,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控制。甘某某后经村民送往沙湾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了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方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杨某某供认不讳。
庭审中,甘某某家人对杨某某给予了谅解,当地百名村民写了一封联名信,请求法院对杨某某进行从轻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杨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官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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