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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生效业主应交费

来源:乐山日报 2016-07-12 07:52   https://www.yybnet.net/

案件回顾

2006年,乐山市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等。此后,该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

2014年,该物业公司通过邮寄律师函的形式,向居住在小区内的业主苗某催收2010年至2014年的物业服务费2460元。苗某以家中现金被盗为由,拒绝交纳。

2015年1月,该物业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苗某支付物业服务费2460元。

2015年2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苗某支付该物业公司从2010年至2014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2460元。

案件点评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是依法成立的,受法律保护。该合同对业主苗某具有约束力,该物业公司与苗某均应按约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苗某家中现金被盗不是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法定理由。如果苗某家中现金被盗,且该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苗某可依法向该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本报记者 蔡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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