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嘉丰农机有限公司、胡嘉义:
因你公司在2011年4月期间利用国家出台的农机购置补贴惠民政策,采取异地购机、贴牌,利用农民身份信息虚假采购等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我局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0.8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嘉义罚款0.40万元。我局2016年6月17日就上述事项以及你公司和胡嘉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乐山日报》进行了公告。因你公司和胡嘉义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我局已视为你公司和胡嘉义放弃相应权利。我局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你公司和胡嘉义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到我局领取,或在沙湾区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沙湾”(网址http://www.shawan.gov.cn/ )公告公示栏下载。如不服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和胡嘉义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财政局或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财政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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