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政策宣传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另根据规定: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出境旅客携带物品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根据2007年第72号公告】规定: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走红色“申报通道”并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在复进境时凭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方可免税携带进境。在进境时海关认可的有效单证是申报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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