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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12月8日,乐山公安交警系统持续开展“酒后驾驶”集中整治,共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4289起,其中饮酒驾驶4174起,醉酒驾驶115起。今年1月至11月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56件醉驾案中,所有被告均为男性。
本报讯(记者周洁)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走进寻常百姓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交通事故的产生,有的是因为客观环境因素造成,但更多的是因为驾驶员的麻痹大意。其中,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巨大伤害,同时,这些行为也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昨(11)日,记者从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今年1月1日-12月8日,乐山公安交警系统持续开展“酒后驾驶”集中整治,共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4289起,其中饮酒驾驶4174起,醉酒驾驶115起。
据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统计,今年1月至11月,该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56件,这些案件的犯罪方式全部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且所有被告均为男性。其中,判处有期徒刑1人(该名被告人系数罪并罚,即本案被告人在犯危险驾驶罪时,同时犯了其他罪),判处拘役15人,判处缓刑33人,免予刑事处罚7人。
据市中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该院目前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犯罪方式来看,全部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该院刑庭法官分析,这些案件的大部分被告人主观上缺乏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导致犯罪,大多系初犯,没有其他犯罪前科。他们的酒驾工具大部分为摩托车和小车,酒驾案件虽大部分是临检发现,但也有部分是造成了安全事故后才报警的。
据介绍,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该院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适用缓刑的条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案件本身被告人血液乙醇浓度、是否造成安全事故、是否系初犯、是否有坦白情节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对其量刑。宣判完毕后,主审法官通常会当庭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告知醉酒驾驶危害性以及再犯罪会依法从重处理等法律后果,杜绝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记者了解到,今(12)日下午,该院将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案中被告人曹某某于今年3月29日、10月11日、11月24日,先后三次酒驾被乐山公安机关查获,其中有两次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曹某某屡次酒驾被处罚仍然不思悔改,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缺乏法律和安全意识,心存侥幸地认为自己酒后驾车不会出事。今日,曹某某将站上法庭受审,本报将对该案的庭审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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