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乐山市沙湾区消委会接到沙湾镇居民罗某投诉,称其2014年3月起在一家通讯运营商处购买号码用于日常使用。但到了2017年7月,他发现通讯运营商从2014年7月起未经过他同意,擅自在其账号下增加了一个手机号码,每月消费8元,但实际上他并未使用,而该号码所产生的话费却一直都是他在支付。他与通讯运营商多次协调未果,请求调解。
沙湾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之规定,提出调解意见。在双方充分沟通和消委会的积极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商家赔偿罗某经济损失1600元,并负责将增加的号码注销。
评析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索赔
沙湾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罗某未使用手机号码,而商家擅自扣费,此情况下,经营者未尽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之规定,商家应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记者甘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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