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甘国江)“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昨(17)日上午,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对被告人李某某做出如上判决。
2018年3月1日,市农业局(现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发布关于长江流域乐山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自2018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为全市春季禁鱼期,市境内所属天然水域统一禁渔,在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活动。
同年5月10日19时许,李某某携带电瓶和电鱼器等工具,来到市中区苏稽镇临江河乐雅高速桥下水域,采用电鱼的方法捕捞鱼类水产品。19时10分许,市中区农业局(现为市中区农业农村局,下同。)渔政执法人员将正在非法捕鱼的李某某当场挡获,并查获非法捕捞的鱼类约0.25公斤和电鱼器、电瓶各一个。渔政工作人员当场将查获的鱼类全部倒入河内放生。5月14日,市中区农业局对李某某在禁渔期采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罚款1000元,并没收电鱼器和电瓶各一个。
针对该案,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后经法院审理,遂作出如下判决: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责令李某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在岷江流域增殖放流黄颡鱼903尾(20克/尾),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增殖放流责任,则承担生态修复补偿费用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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