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对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周义林,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谢冲、徐国华、杰都克的子、王松、孙强、李惹子使、阿合阿石、纪东、黎滨、杜龙涛,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谢伍呷,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且限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以上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或联系方式变更、无法联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履行当面告知义务,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公告告知。
以上当事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祝警官
联系电话:0834-2888117
特此公告
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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