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彭宗诚陈瑜记者赵利宾实习生王敏)凉山州男子李某身怀“绝技”却没用到正途上,他于2016年来到绵阳后,多次在凌晨时分潜入居民小区,徒手掰开居民家中防护栏后入室盗窃。近日,高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1月,因盗窃罪入狱的凉山州男子李某,在刑满释放的当天还没走出监狱大门,就被高新区警方带走调查。事情还得追溯回2016年8月10日凌晨,李某趁着夜色悄悄潜入高新区某小区,环顾四周无人后,他将作案目标选择了3单元一楼的住户,随后徒手掰开了住户家中的铁质防护栏,趁主人熟睡之机,潜入室内盗走现金6500余元和一块手表。
同年9月,李某又先后采用同样的手法,在该小区和石桥铺另一小区实施盗窃,将盗窃所得的现金和财物挥霍一空。
2017年1月,李某因其他盗窃罪行被游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李某即将服刑期满时,高新区警方又发现了李某的上述盗窃行为,遂在李某刑满释放当天再次将其刑事拘留。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除多次实施盗窃外,还在201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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