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015年12月9日,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公路巡警分别在西昌市龙眼井街道路段、马水河路段、上西街路段,对不按规划车位线和占用人行道违规乱停乱放,严重影响了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交通安全隐患的车辆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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