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行窃时将手机遗忘在现场,后又返回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夺取手机。近日,由东昌府区检察院追诉的被告人王大春等人涉嫌盗窃、抢劫一案,被告人王大春以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王大春等人于2012年10月10日上午在聊城开发区广平乡四韩村胡祥太家窃取孟尝君白酒三箱、松下37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涉案价值4000余元,盗窃过程中,王大春的康佳K10型手机遗忘在被害人客厅,王大春等人离开后为了找回自己的手机,毁灭物证,携带电警棍,对被害人实施了击打威胁,后强行从被害人手中夺回手机。
对于抢回自己手机的行为如何评价,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侦查机关仅以盗窃罪移送起诉,庭审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索要的是自己的手机,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东昌府区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王大春行窃后,对被害人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持有的犯罪物证,其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最终案件以盗窃罪并追诉了抢劫罪提起公诉。
(特约记者 胥广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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