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方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以两车发生事故时未发生碰撞为由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近日,阳谷法院首次适用“无责赔偿”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维护当了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被告张某驾驶轿车与王某骑的电动三轮车、李某骑的自行车、赵某停放的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护栏损坏,王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某和李某受伤。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伤后,在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医疗费支出4111元;王某伤后,在阳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医疗费支出5901元。王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为其垫付了8769元;王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为其垫付了7564元。
诉讼期间,原告王某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追加赵某、浙商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二被告在客车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查明张某和赵某车辆都在保险期间。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阳谷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王某、李某、赵某无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法院予以采信。
被告浙商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与赵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承担事故中按照事故责任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在本案中,赵某的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车损属于无责免赔的约定事由。赵某在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不应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机动车有责或无责,保险公司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因被告张某应承担的部分并未超过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故被告张某对原告王某、王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故对原告王某、王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长安保险公司和被告浙商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释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中一般都有这样的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该条款因系保险公司自我免责的霸王条款,在实践中广受质疑。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简称商业车险)中“按责赔偿、无责免赔”条款,实质是保险公司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而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该条款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属无效条款。
通讯员李彬韩飞赵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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