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涨”字成为汉字中的一大热门。本为市场经济调控的物价,在霍邱县液化气经营者贾某等人眼里却另有理解,用暴力限制气贩跨地区交易来达到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的目的,销售伪劣产品来牟取更大利益。日前,贾某等5人被霍邱县人民法院以犯强迫交易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及100000元以下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霍邱县城区内原有3家公司经营液化气市场。 2009年初,该3家公司经营商贾某、陈某、刘某等人将公司联合经营,对液化气价格统一定价。为阻止城区内小气贩到周边乡镇贩购液化气,贾某等人采取与周边邵岗、临淮岗、宋店等乡镇的液化气站经营者签订“液化气市场联合自约自律经营协议”,约定不得为城区内从事石油液化气交易的小气贩充气,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由该公司每年补助10000元。此后,贾某等人伙同邵某、孙某驾车在城区道路上拦截从临淮岗液化气站贩买29瓶液化气的曹某、邵岗液化气站贩买13瓶液化气的李某及贩买34瓶液化气的周某等人,对其实施殴打、威胁,并强迫返回液化气站指认该站为其充气,后依“协议”强收液化气站经营者20000元罚款。为牟取暴利,2010年1月4日贾某等人还以低价(每吨4850元)从河南省濮阳县购买含有24%的二甲醚成分的液化气23吨,后以每公斤6.15元高价在城区销售,销售金额达14万余元。
法院认为,贾某、陈某、刘某等人在联合经营液化气公司期间,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阻扰霍邱县城关地区的气贩到城关以外的液化气站购买液化气,虽未明确要求气贩必须到其联合经营的公司购贩液化气,但其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到其公司购贩液化气,情节恶劣,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贾某等人与周边液化气站签订的“自约自律经营协议”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而无效。贾某等人为非法牟取高额利润,违反质监部门关于“不得在民用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气钢瓶”的规定,不顾掺入二甲醚的混合气可能导致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很大危险性后果,以明显低于市场液化气的价格购买含有24%二甲醚的混合气体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贾某等人能供述其犯罪的基本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给予上述从轻处罚。 ·李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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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霍邱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