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讯 江某与朱某系父母包办婚姻,婚后虽生育一子,但因性格不合,两人吵打不断,江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孩子由朱某一人抚养大。
时隔五年之久,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朱某离婚,朱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江某对婚生子未尽做母亲的义务,要求江某给付10年的抚养费30000元。霍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江某虽因被打后被迫离家外出,但孩子是无辜的,江某具备抚养能力,故不能免除其抚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江某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
(缪国利记者武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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