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孝升
当权利人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保护,这个法定期限也称为时效期限。超过时效期限起诉,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如果对方不予认可,权利人的超时效诉求法院便不予支持。近日,霍邱县法院判处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3年5月,某公司聘请了梅某为财务总监。去年9月,梅某休假,10月2日,公司决定解除与梅某的劳动关系。梅某索要工资未果,向霍邱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裁决后,梅某不服,诉至霍邱县法院,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梅某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履行义务后,梅某又诉请公司支付其两倍工资。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作为当时某公司财务总监,从2013年5月就应知应聘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从2013年6月开始就应主张权利,至去年4月,梅某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补偿金时,亦未提出两倍工资的诉请,今年7月份再次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两倍工资,应属超过法定两年时效,遂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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