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班某向霍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霍邱县某银行立即为其删除不良信用贷款记录,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经查,2010年9月6日,班某父亲班某某以班某名义向该银行申请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3年9月5日止。2013年班某某去世,借款到期后至今未还。班某因该笔借款逾期未还被金融机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班某某办理借款手续时班某并未向其出具书面委托手续,银行虽辩称已尽审查义务,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班某核实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名誉是公众对于该个人品德、声望、信誉及形象等的综合评价。班某某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到期未还,致使班某被金融机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其社会信誉降低,相关民事活动受到限制,侵害了班某的名誉权。班某虽主张精神抚慰金赔偿,但未能举证证明银行的行为导致其心理遭受重创或痛苦,致其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及生活,因此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班某的不良信用记录。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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